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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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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

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英语译名为: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Quality and Safety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of Steel Structure 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缩写QSIAS-CSCS)。是由全国钢结构检测鉴定、钢结构设计、制作、施工、高校等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委员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委员会遵守《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按照《中国钢结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条例。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总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本委员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本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活动。

(一)努力推进钢结构领域的质量安全活动;

(二)引导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促进新成果转化应用;

(三)组织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技术培训;

(四)为检测鉴定机构的业务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五)组织专家为钢结构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组织参与钢结构检测、鉴定领域相关标准的制(修)定、宣贯;

 (七)组织钢结构检测鉴定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技术交流活动;

  (八)依法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总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委员会:

(一)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二)在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领域和钢结构相关领域(设计、制作、施工、科研)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愿意为本委员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

本委员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单位会员提供;

2.企业简介,由单位会员提供;

3.个人履历及与专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个人会员提供。

(三)经本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总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委员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核实信息,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向会员公告,并向总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委员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明细;

      (四)决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委员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本委员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为本委员会的会员一年以上;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响应本会号召,自愿为本委员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章程、条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委员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委员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总会及本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状况;

(五)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如果有);

(八)制定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规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宜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委员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任期届满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总会备案。

本委员会经理事会表决批准可聘任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或高级顾问,并报总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为本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负责本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经理事长授权,聘用工作人员;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完成理事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按照《中国钢结构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收支纳入总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委员会资产。

  

    第六章  机构的终止与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本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决议,报送总会。总会秘书处按照协会章程履行分支机构终止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1年内未开展活动,应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由理事会讨论是否予以撤销或重组,并报总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及时向总会秘书处提出报告,并经总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九 本工作条例经2023513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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